当前位置:首 页 > 光沐说法
【公司股权】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小心被税务局盯上!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次数:

 在很多公司里,大股东真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自己买套房、老婆买辆车、女儿留个学,做啥都找公司财务借款。这样的大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运营,内部人员即使满腹牢骚,也少有人敢说一个“不”字。


 下面这个案例,给这些任性股东们好好地上了一课。

 

 博务公司向其个人股东苏忠、洪南、倪亮提供借款,税务机关虽未能确定借款时间,但发现2010年初仍有大量借款余额未清偿。迟至2012年5月,三位个人股东才清偿借款,共计870万元。

 

aa1.jpg

 

 还款后9个月,即2013年2月份,云山市地税局对博务公司立案稽查,并在一年后作出两项决定,一是以870万元为基数,责令博务公司补扣补缴三位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174万元,二是以应扣未扣税款174万元为基数,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7万元。


a2.jpg

 

 该案的判决依据,在于财政部2003年发布的一份文件:

 

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

 

 这份文件的内容很短,一共只有三条内容,最后一条是关于废止存在冲突的内容。其余两条内容也很简单,核心只有一个,即: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若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或将企业资金用于无关经营的消费和财产性支出,均视为利润或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长期不还”如何认定呢?158号文规定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通常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只要向其投资企业当年度借款在当年度不归还,就要征税。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财税部门为了堵塞个人股东通过向企业借款变相分红,从而不缴税的税收征管漏洞。


 但如果机械地照搬文件,假设个人股东2018年12月30日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9年1月1日归还,短短两天,就要缴纳高达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不符合158号文所指的“长期不还”。这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出于这个疑问,光沐君找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其中,第35条第4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这里对借款归还期限征税的规定是一年,与158号文规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显然不同。

 

 158号文的“年度终了后”,与120号文“期限超过一年”,显然存在冲突,那么究竟以哪个文件为准呢?158号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联合发布,120号文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立法原则,应以120号文规定为准。


 而且,从一般常识推断,股东向企业借款,终归需要设定一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越长,股东变相分红的可能性越大。超过12个月不归还更具有长期占用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推定为分配股息红利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才是合适的。

 

 当然,在博务公司一案中,查实借款余额与归还借款之间相隔长达 2 年之久,早已不可能依据 120号文为自己辩解了。三位股东在还款后被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无异于晴天霹雳,呜呼哀哉!

 

 新年新气象,在祝福各位业务“旺旺旺”的同时,光沐君也真诚地提醒大家,一定要依法纳税!实在搞不明白该不该纳税时,最好请专业律师把把关,切不可因小失大。



 
 
Copyright @ 2017 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蜀ICP备18006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