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故事的主角,分别是万禹公司和豪旭公司。豪旭公司通过增资成为万禹公司大股东,却在验资后将全部出资款抽逃。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
就 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事项 进行表决,仅豪旭公司一方对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结果如下: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小股东宋余祥便诉至法院。
“从文义判断”,决定了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认定豪旭公司反对票有效。且不对抽逃全部出资事项进行审查。
宋余祥、万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豪旭公司确认其与京地、子月等 6 家公司有资金往来。但无证据证明万禹公司与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二审法院由此认定豪旭公司确实有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