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支付购房定金并签了《房屋认购书》后,开发商援引认购书中条款坚持要买受人先付购房款总额30%的首付款后才打印合同供双方签字,买受人要求先打印合同并经签署后才付首付款。双方对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合同签不了,到底谁违约?买受人支付的10万元定金还能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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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明,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月1日
公民身份号码:11111119800101111X
住所:幸福省快乐市开心区美满大道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轩,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王有限公司
住所:幸福省快乐市开心区美满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小王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并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定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
2016年10月31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开心花园-三期项目认购书》(下称《认购书》)签字,认购了被告开发的“开心花园-三期”2号楼2单元1001号商品房,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整。
《认购书》第1条约定,买受人须于签署《认购书》后7日内到开发商售楼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
《认购书》第3条规定:买受人须支付完首付款后,出卖人才打印合同;合同打印后买受人不签字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不退还买受人所付定金。
2016年11月6日,原告赴被告销售部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磋商。被告援引《认购书》第3条,坚持要原告先付购房款总额30%的首付款后才打印合同供双方签字。
原告坚持认为在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且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生效的基础上,才存在支付首付款的合同义务,才会按约支付首付款。
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导致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理由
(一)法理依据
支付首付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的义务,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署,当然不可能生效,买受人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自然就未产生。
被告要求原告在支付定金之外,还必须付清首付款后才将双方拟签署的购房合同打印出来,且打印以后原告必须签字,否则视为违约,被告的格式条款可谓霸道之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认购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认购书》第3条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原告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如何均不能归责于原告,故被告必须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3条等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尽快判如所请!
此致
快乐市开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小明
2017年2月1日
本案最终什么结果?当然是判小明胜啦!现在他已喜滋滋地拿回了自己的全部定金。
注:本文书基于真实案例撰写,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做了一定的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