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阐幽】我是独生子女,却不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 |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次数: |
看多了大家族争家产的戏码,习惯了兄弟姐妹间因继承而闹出种种矛盾,80年后生的独生子女们仿佛因为少了此间麻烦而显得轻松不少。 这一批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对于遗产分割也看得更加简单,仿佛顺理成章一切都是孩子的。
可实际上,独生子女不一定能顺利继承到父母的遗产。 小仙律这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故事概述】 小丽是一名独生女,十年前父亲不幸去世,之后一直与母亲生活,母亲也没有再婚。今年母亲去世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不在世,小丽本以为能够顺利继承父母房产,没想到却碰了壁。
父母留给小丽的是杭州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没成家,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手续。 等到母亲去世的时候,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了拒绝。 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大家也不愿意打官司,所以小丽就去了公证处,结果遇到了第二次困难。 公证处要求小丽把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并带到公证处才能公证。可是小丽父母的亲戚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还出国了,根本无法实现。
就这样,小丽卡住了,房产也没有办法顺利过户。没有多余的纠纷和争夺,作为独生女的小丽却不能顺利继承父母遗产。 【案情分析】 在没有任何人为阻挠的情况下,小丽为什么不能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最关键的在于,小丽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这套房产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一旦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可能会被牵涉的人员就变多,事情就会变得复杂起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那么在小丽的事件中,都牵涉到了谁?
首先,在母亲这边,母亲去世的时候,小丽的父亲以及外祖父母都已经不在世,因此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下小丽一个人,关系相对简单,我们不做多的分析。
但是,父亲这边情况就不一样了。 父亲去世时,小丽爷爷已经过世,奶奶健在,因此父亲的遗产因为还存在奶奶这一法定继承人变得比较复杂。 【因为父亲的遗产中将留存奶奶的一部分,而奶奶去世后,这一部分将由奶奶的子女们继承,因此这一房产中有一部分要由父亲的兄弟姐妹继承,这就导致了小丽不能顺利继承该房产】 这便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人的放弃,小丽没有办法顺利继承。亲戚早已分散在天涯海角,要把所有人聚集起来谈何容易,如果再遇上有人不愿放弃,事情将会难上加难。可如果小丽父母生前留有遗嘱,这一切也将不会发生。 【具体计算】 为帮大家更清楚地理解法定继承,我们以小丽为例,给大家具体来计算一下遗产分割。 我们先来看看父亲这边的亲戚关系。 然后,我们逐个来看各方在父亲去世时及之后的具体情况以及他们对于父亲遗产的分割情况。
父亲去世(2008年)时,爷爷已经过世,只剩下奶奶、小丽以及母亲。对于父母亲共有的房产来说,父亲的那二分之一应该由奶奶、小丽、母亲平分,也就是说属于父亲的那一部分房产中,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是奶奶的。
接着,奶奶在一年后过世(2009),那么属于奶奶的那一份额应该由大伯、二伯、小丽(根据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小姑平分,也就是各占四分之一。
我们分开来看:
大伯家:当时大伯已经过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大伯的三个孩子代位继承,由他们仨平分属于大伯的那四分之一。
二伯家:二伯继承属于他的四分之一,但由于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因此属于二伯与二娘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年后二伯二娘离婚了(2014年),那么属于二伯的这一部分,在现在来看应该二伯二娘各占二分之一。
小丽家:前面已经提到了,小丽代位继承奶奶份额的四分之一。
小姑家:小姑继承属于她的四分之一,同样由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四分之一为小姑与小姑父共有。
总结一下,这一房产理论上最后分下来的结果是: 也就是说,小丽理论上只能得到这套房产的八分之七,还有八分之一要由七大姑八大姨来分,实际上的操作将会更加复杂。 【总结】 所以,立遗嘱的重要性大家可以窥见一二了吧? 也许有的朋友会想,父母去世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已经去世了,法定继承人只留下自己一个人,也就没有这些麻烦事了。 但是,大家思考一下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到时候没有任何材料能证明你是父母的孩子呢?要求你在那时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样一个问题又该怎么办呢?所以,如果家里有能证明的材料,那么收好,或许会有作用。
咱们中国人似乎向来比较忌讳死亡这件事情,在生前都不愿意提到台面上来讲。 但人终归是要走到那一步的,明天和意外也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所以也不必等到最后关头再想起做这件事情,事先立个遗嘱也不过是一张纸的事,于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却能解决很多的麻烦,也能给子女的权益多一份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在现代各种事件层出不穷的环境下,能有法律保障的做法还是值得一做的。 既然讲到这里,小仙律再帮大家区分一下遗嘱继承和遗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在第16条当中: “将个人财产制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就属于遗嘱继承 “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属于遗赠 这样大家应该比较清楚了,遗嘱继承只针对法定继承人,而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国家、集体等。
为什么要给大家做这样一个区分?
关键就在于第25条: 如果是遗嘱,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视为接受,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个是作为,一个是不作为,如果没有分清,那么属于受遗赠的以为自己是遗嘱继承的,没有及时作出表示,就将失去受遗赠的那笔财产。
很典型的就是北京一对爷孙的故事。
已经90高龄的张爷爷,老伴去世早,五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他一直跟孙子小张居住在他的一套四合院里,爷孙俩感情很深。 2011年的时候,张爷爷就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将这套四合院指定由小张继承。 2014年张爷爷因病去世,当时小张正在英国留学,得知爷爷去世后赶忙回来料理爷爷的丧事,后又因学业匆匆返回英国。 2015年1月,小张放假回国,拿出爷爷的遗嘱,希望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他的要求遭到了几位叔叔、伯伯的反对,他们不同意小张一个人手下这套价值上亿的房产。 小张只好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拿到爷爷留给自己的遗产。然而法官却告诉他,他没有办法收下爷爷的这套房产,这套房产应该由他的父亲和几位叔叔、伯伯平分。
为什么?
因为小张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
再回顾一下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大家发现没?法定继承人里没有孙子这一项! 那么爷爷留给小张的这一份遗嘱实际上应当属于遗赠,根据之前跟大家提到的继承法第25条,小张必须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由于他没有作出表示,所以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他也就不能再由这份遗嘱作出权利主张了。
大家是不是也为小张感到可惜?所以分清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也非常重要,否则就因不小心丢失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确实很遗憾啊!
那么我们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要向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呢?小仙律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当然,这些都是小仙律的建议,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实际情况的不同有所调整,真实遇到的时候还是建议大家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住自己的权益。 最后呢,再跟大家稍稍科普一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效力最高的。 大家知道遗嘱立下之后,当事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的,一般情况下,最终会以时间顺序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 但如果期间有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那么经过公证的这份遗嘱效力最高,一般不会有能推翻它的可能,除非后期修改过的也经过了公证。 所以大家如果想保证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哦!
最后,祝大家都能健康长寿!每个人都能牢牢守住自己的权益!小心心送给你们~ |